今天是: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济宁医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知联会)。

第二条本会是以济宁医学院党外知识分子为主体,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第三条本会由中共济宁医学院委员会领导,党委统战部主管。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和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维护党外知识分子的权益,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联系,密切学校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交流、团结与合作,带领全校党外知识分子为学校事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努力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事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一)学习教育。组织本会成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

(二)建言献策。引导广大党外知识分子把个人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起来。在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专题培训、科研论坛等活动。了解校情民意,汇聚集体智慧,为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建成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应用型现代医药科技大学建言献策。

(三)培养人才。发现、培养和举荐政治坚定、专业突出、群众认同的优秀人才,着力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四)服务社会。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结合实际,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人才培养、科技咨询、成果推广、讲学培训等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展示知联会的良好形象。

(五)联谊交友。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促进交往交流,增进与统战部门以及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密切感情、增进友谊。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增进与省、市和兄弟院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联系交流。

第三章 

第六条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二)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职职工;重点对象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或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党外知识分子。

(四)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知识分子。

第八条会员资格认定:

我校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的党外知识分子均为本会的自然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为学校事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四)维护本会声誉,团结联系党外人士,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若违背本会章程的基本要求,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本会会员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规划;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提出,理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代表全体会员负责管理本会重大事务。

(一)理事会理事由各院系级党组织推荐,统战部审核把关,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届期。

(二)理事会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四)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5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会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会长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一)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并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特邀有关人员。

(二)会长会议的职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分会和专委会。分会一般以院系级党组织为单位设立。专委会一般以学科方向或专业技能为依据设立。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学校拨款、团体或个人捐助、其它合法来源。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